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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工程要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標志
消防工程公司設置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,要符合哪些要求?
a)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~34cd/m2,但任何小區(qū)域內的亮度不應大于300cd/m2且不應小于15cd/m2,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小于5:1;
b)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采用不間斷電源(UPS)供電、并宜采用相對集中的供電方式(可按樓層、防火分區(qū)等劃分供電區(qū)域),當數(shù)量較少、分置分散時可采用自帶電源供電;
c)對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、候機樓、公共交通樞紐、火車站、地鐵車站、大中型體育館和商店及每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,地下建筑、人防工程,其應急電源的連續(xù)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min;對于其他建筑,不應小于20min;
d)設置間距應大于20m。
消防工程公司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a)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歸低照度不應小于51x;
b)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30min后其表面任一發(fā)光面積的亮度不小于0.1cd/m2.
c)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電光或日光照度,對于熒光燈,不應低于25lx;對于白熾燈,不應低于40lx;
本規(guī)定第3.2.1條規(guī)定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建筑和場所,應在其安全出口上設置電光源型安全出口標志。